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6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684號
原   告  洪晉德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劉玫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對於訴外人 劉宏嵩 有新臺幣(下同)474,60
0元之債權,被告對訴外人劉宏嵩負有遺產存款之債務,因
劉宏嵩對原告之債務屆期未清償,原告遂於取得執行名義後
向鈞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15877號強制執行劉宏嵩對被告
上開金錢債權,並經鈞院執行處分別於106年10月25日、106
年11月21日對被告核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被告於收受上
述二執行命令後,均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該劉宏嵩對被
告之金錢債權足以使原告獲滿足之清償。原告於法定期間經
過後,即執移轉命令向被告收取劉宏嵩對被告之該金錢債權
,詎料被告竟置之不理,致原告無法收取等情,業據提出本
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15877號移轉命令、本院106年司促字20
361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1587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宗查閱
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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