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59號
原   告  邱政一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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