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59號
原 告 邱政一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玉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59號
原 告 邱政一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