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調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