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603號
原 告 王純良
被 告 陳柔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5月3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
(下同)275,000元,雙方約定分別於104年10月12日、105
年2月2日、105年6月4日各返還本金10,000元及分別於106年
8月返還利息8,859元、107年2月返還利息9,006元,然被告
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
其提借據乙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
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