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197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蔡杰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