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189號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壬○債務人丁○○
12號債務人戊○○○債務人林秉債務人己○○
8號債務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庚○○債務人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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