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45,1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合計1097.75平方公尺(8,782×1/4×1/2)×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600元=7,245,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