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6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鄧文彥
被 告 杜曉帆
林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逾期在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容慈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