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告 蔡心瑜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榮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心瑜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4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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