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告 蔡心瑜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榮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心瑜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4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