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197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

陳姉俞

被告 張樟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林麗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