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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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337號
原告 周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吳軒宇 律師
被告 吳春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關於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路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經核系爭房屋價額依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恆春分局回函顯示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0,100元,而訴之聲明關於請求被告給付8,000元部分,及自112年1月15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8,000元部分,則屬一訴附帶請求,故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併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之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