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418號

原告 蘇美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鑫實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4,4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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