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88號
原告 楊佳龍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90元【即以系爭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247.01平方公尺×10,200元)×1/48=52,49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