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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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鴻石碎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百藝人1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廖耿璋 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中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間給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0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57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