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聲請人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炎昌 代理人 黃靖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求為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履行地(付款地)在臺中市,非本院管轄區域,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崧煌實業股份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2年9月8日│428,737元│AF0000000││││司│公司沙鹿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永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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