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宗榮被告余豐隆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分別可資參照。
二、經查:㈠被告余豐隆前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0
77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嗣由具保人林宗榮繳納保證金3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
㈡嗣該案件經起訴後,本院依法傳喚被告於民國102年3月27
日到庭應訊,該開庭通知書於102年3月6日合法送達被告位於彰化縣○○鎮○○路○○號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1頁),然被告並未於同年3月27日到案接受執行,本院乃依法囑託拘提被告,然執行拘提之員警報告拘提未獲等語,此有102年4月14日報告書影本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頁)。嗣本院乃解提因案在押之具保人林宗榮到庭,經具保人當庭表示:為被告具保後,即無法與被告聯絡等語(參見本院卷第66頁),則具保人亦無從攜同被告到庭應訊。綜此,堪認被告應已逃匿,應依法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江宗祐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