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 蔡素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葉嘉福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本件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影本(本件抵押權係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1年5月24日所發生之現金借款,另債務清償日期未約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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