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25號
114年度聲字第267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廖廷誠
聲請人
即被告之母 陳春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乃案件繫屬中,為確保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對於被告實施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律於第一、二、三審繫屬之案件,分別規定其羈押期間及延長羈押之次數限制,是羈押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審認,要屬案件繫屬法院之權限,倘案件已脫離繫屬,即無此審認權可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廖廷誠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0號竊盜案件,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羈押在案,又本院於114年6月30日判決被告有罪後,因被告、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並於114年7月28日送往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已脫離本院繫屬,有人犯移審收據1份在卷可證,前羈押裁定即不再生效力,本院無從審認被告是否適宜具保停止羈押,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