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2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25號

114年度聲字第267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廖廷誠

聲請人

即被告之母 陳春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乃案件繫屬中,為確保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對於被告實施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律於第一、二、三審繫屬之案件,分別規定其羈押期間及延長羈押之次數限制,是羈押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審認,要屬案件繫屬法院之權限,倘案件已脫離繫屬,即無此審認權可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廖廷誠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0號竊盜案件,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羈押在案,又本院於114年6月30日判決被告有罪後,因被告、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並於114年7月28日送往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已脫離本院繫屬,有人犯移審收據1份在卷可證,前羈押裁定即不再生效力,本院無從審認被告是否適宜具保停止羈押,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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