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380號
原告 黃騰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雁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石坤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380號
原告 黃騰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雁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