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380號

原告 黃騰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雁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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