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5號
原告 陳靜芳
被告 徐宥妗
上列被告徐宥妗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2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王綽光
法官吳丁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郁旻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5號
原告 陳靜芳
被告 徐宥妗
上列被告徐宥妗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2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王綽光
法官吳丁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郁旻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