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5號

原告 陳靜芳

被告 徐宥妗

上列被告徐宥妗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2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王綽光

法官吳丁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郁旻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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