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二八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中分二社維
字第五0六五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街○號(怡東商務旅館二0一室)。
(三)行為:與成年男子 張李世芳 姦淫,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核與關係人張李世芳於警訊中供述情節
相符。
(二)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檢查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