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О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光碟片貳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
院判處罰金一萬六千元確定,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
知悔改,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年一月間農曆過年前某日以每片光
碟片新臺幣(下同)七十元之價格購入後,自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晚間某時起,連
續以每片光碟片八十元之價格出售並交付予不特定顧客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
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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