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二五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送達代收人 黃光銘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佰陸拾
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