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1270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 昱瑄
被 告 吳承洋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270號給付停車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4月30日下午5時4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1,96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1,96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0499WE號車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起至
108年1月21日止,積欠停車費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經查原
告上開主張,已提出照片、回證在卷,本院認為可以採取,
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