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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