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二十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坤志 律師被告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丁○○住訴訟代理人丙○住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清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沈建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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