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台灣高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
主文台灣高田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2月9日以「油炸花生之外裹層」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94845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台灣高田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3條、第
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3條之規定,於97年10月27日以(97)智專三(四)01
019字第097205725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
2月12日經訴字第0980610684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