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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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告盤古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伍幸怡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1070 號裁定(99.07.09)[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1070 號判決(99.10.08)[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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