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精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
主文精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1年7月24日以「定點垂直水平儀結構」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2905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精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同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10月9日
(97)智專三(一)02008字第097205406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2月5日經訴字第098061061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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