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358號
原 告 葉仲豪
被 告 李琝誼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所為之判
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