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秩聲字第9號
原處分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杜清章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歸仁分局於106年11月23日所為之南市警歸偵字第1068470195號
處分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
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5條、第57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警察機關之社會秩
序維護法處分書應送達於被處罰人,倘被處罰人於收受送達
後5日內未聲明異議者,該處分即告確定。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原處分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下稱歸仁分局)於民國106年1
1月23日裁處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處分書於106年11
月30日送達異議人親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7頁),揆諸前揭規定,異議人自應於106年12月5日前向原
處分機關提出異議,惟異議人遲至106年12月14日始對原處
分機關聲明異議,此有歸仁分局107年1月23日南市警歸偵字
第1070030955號函檢附之掛號郵件簽收清單上收文章及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分辦清單上所示收文日期可參(見本院卷第25
至28頁)。是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已逾上揭法定異議期間
,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準此,本件異議不合法
定程式,且無法命其補正,應予裁定駁回。至本件實體事項
,自無予以審酌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