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皓
       劉承梓
上列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曹坤明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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