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孫素月 、 李孟蓉 間請求撤銷買賣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