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31號
                107年度六簡聲字第4號
原   告  李涵娟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
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
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亦有規定;其立法理由為:「本
次修法後,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而債務人對於已確定之支
付命令不服者,除於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外,尚可提起確認之訴以資救濟。為兼顧債權人及
債務人之權益及督促程序之經濟效益,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9
5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
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
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再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
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
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
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
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
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臺抗字
第40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原告以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
存在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者
,自應由受理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院審理該停止執行事
件。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事件,而查被
告之主事務所位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起訴書在卷可稽,依前
揭說明,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及停止執行之聲請均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及聲
請停止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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