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僅有被告甲○○自白及通訊監察譯文為證。惟被告自白前後不一,且監聽譯文無法證明被告有販賣毒品行為。又縱認被告有販賣行為,然販賣金額甚微,犯罪情節非重,被告有正當工作,無逃亡之虞,應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均為最輕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且屬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事件,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斟酌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