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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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甲○○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4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本件抗告人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下稱板橋地院)以95年
度裁全字第8685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甲○○之財產假扣押,並據以執行後,相對人即聲請板橋地院限期命抗告人起訴,板橋地院以95年度聲字第1986號裁定准許,相對人復於裁定期間過後,以抗告人未遵期提起本案訴訟為由,聲請板橋地院撤銷該院前述假扣押押裁定,原法院准其所請等事實,有各該裁定附卷可按。抗告人對原法院撤銷其假扣押裁定之裁定不服,因而抗告前來。
查:抗告人係訴請准與相對人離婚之訴訟中,為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而聲請假扣押相對人財產,其離婚訴訟嗣獲勝訴判決,相對人提起上訴,並聲請法院限期命抗告人就其保全之請求起訴,抗告人曾於上訴答辯狀中追加請求所保全之剩餘財產分配額,嗣相對人之上訴因未繳交裁判費而經板橋地院裁定駁回,已據抗告人陳明,並據原法院調閱各該案卷查明,有原裁定之記載可按,復有各該判決、裁定在卷可稽。原法院以相對人之上訴既經駁回,而無合法上訴繫屬,抗告人之追加之訴即失其效力,而認抗告人未提起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惟抗告人曾於離婚訴訟之上訴答辯狀中,追加提起假扣押之本案訴訟如前述,不論其訴是否合法,於法院以裁判駁回確定前,其訴訟繫屬均不能認已消滅。原裁定以上開理由認抗告人未依限起訴,自有可議,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仍應予以廢棄,而板橋地院其後是否已就抗告人提起之追加之訴再為處理,宜由原法院就近調查,爰發回原法院另為妥適處理。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呂太郎法官楊力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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