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1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原名 王福進
乙○○( 王柏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1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伍仟伍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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