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87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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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98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9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7年度毒偵字第9595、9600號、98年度毒偵字第104號),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下午4時在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梁淑美書記官林豐富通譯陳育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叁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07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958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88年9月15日停止其處分出所,於89年3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於前開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79號、93年度易字第144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3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4年4月25日執行完畢。詎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2、3所示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嗣經警分別於97年11月14日、97年11月20日、97年11月26日查獲,並均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施用時間、地點、查獲地點、扣得物品均如附表所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梁淑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犯之罪│查獲時地│所處之刑(含│││││││從刑)│├──┼────┼──────┼─────┼────────┼──────┤│1│97年11月│在高雄縣大寮│施用第一級│於97年11月14日晚│累犯,有期徒│││14日○○○鄉○○路上一│毒品│上6時40分許,在│刑捌月,扣案│││2時許│家中國石油加││高雄縣鳳山市建國│之注射針筒壹││││油站之廁所內││路與文橫路口,因│支沒收。││││,以海洛因加││形跡可疑,遭警方│││││水混合稀釋後││臨檢盤查因而查獲│││││,再以針筒注││,並當場扣得其所│││││射之方式施用││有供施用第一級毒│││││第一級毒品海││品海洛因之注射針│││││洛因1次。││筒1支。││├──┼────┼──────┼─────┼────────┼──────┤│2│97年11月│在高雄縣鳳山│施用第一級│於97年11月20日下│累犯,有期徒│││20日上午│市○○○路上│毒品│午4時許,在高雄│刑捌月,扣案│││9時許│之台塑加油站││縣鳳山市○○路二│之注射針筒壹││││廁所內,以海││段與中山西路口,│支沒收。││││洛因加水混合││因形跡可疑,遭警│││││稀釋後,再以││方臨檢盤查因而查│││││針筒注射之方││獲,並當場扣得其│││││式施用第一級││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毒品海洛因之注射│││││次。││針筒1支。││├──┼────┼──────┼─────┼────────┼──────┤│3│97年11月│在高雄縣鳳山│施用第一級│於97年11月26日晚│累犯,有期徒│││26日上午│市○○○路│毒品│上11時10分許,在│刑捌月。│││9時許│102巷15號住││高雄市小港區松華│││││處,以香菸摻││路60號,因另案遭│││││海洛因後燃燒││警方拘提,清查後│││││吸食其煙氣之││發現其為毒品治安│││││方式,施用第││人口,經同意採尿│││││一級毒品海洛││而查獲。│││││因1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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