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74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馬碩遠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訴字第74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
4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高增泓書記官黃麗玉通譯張鈴雅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削尖吸管壹支及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削尖吸管壹支及夾鏈袋壹包,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5年11月23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自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7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11月24日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巷○○○弄16之2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後,於同年月25日某時許,在其前揭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11月26日下午7時15分許,在其前揭住處及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以及其所有而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削尖吸管
1支及夾鏈袋1包,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書記官黃麗玉
法官高增泓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麗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1.713公克,驗後淨重││││1.708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3.559公克,驗後淨重││││3.554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815公克,驗後淨重││││0.81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814公克,驗後淨重││││0.809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821公克,驗後淨重││││0.816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811公克,驗後淨重││││0.806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1.713公克,驗後淨重││││1.708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837公克,驗後淨重││││0.832公克)│├──┼───────┼───────────┤│9│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82公克,驗後淨重0.││││815公克)│├──┼───────┼───────────┤│1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276公克,驗後淨重││││0.271公克)│├──┼───────┼───────────┤│1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932公克,驗後淨重││││0.92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