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蔣加欽
被 告 蔡銘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銘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僅先繳納裁判費
1,000元,尚須補繳2,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