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9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被 告 蔡宛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應位於「臺南市安平區」,此有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談話紀錄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在卷可
證。次查,本件之侵權行為地係位於「宜蘭縣礁溪鄉」,此
有民事起訴狀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附卷為憑。是依上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