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660號
原   告 丁○○○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
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以後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凃春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