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243號
原   告 平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佶厚企業有限公司
           3弄11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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