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243號
原 告 平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佶厚企業有限公司
3弄11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