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6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翁世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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