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秀卿
被 告 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