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司彰調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彰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OO、黃O.
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黃OO、黃OO間所
為之分割協議約定無效等語。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05年3月
25日由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
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
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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