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3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周振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
區○路○○○○○號6樓之2,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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