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興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閔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被   告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蘇仙宜 律師
複代理人   董于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亦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