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易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3
月11日104年度桃簡字第10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15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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