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小字第21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孫逸文
被   告  孫子威孫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
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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